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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流通领域纱线应把握的问题[复制链接]
纱线流通时,有少数生产企业抱着侥幸心理。有的用粘胶和棉的混纺冒充棉本色纱线、有的用合格品冒充优等品、有的用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因此,纤检机构对行政区域内纱线质量监督不应停留在生产企业成品待销库,纱线的流通领域也应该关注,加大在纱线流通环节上的执法力度,打击少数生产企业这种恶意的违法行为。
纤检机构在行政区域内,进入流通领域对纤维制品进行监督执法,也许有同志会担心已超越质量技术机构的职权范围?笔者认为纤检机构进入流通领域监督执法,完全合法。
首先法律赋予了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质量监督机构在行政区域内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从条款理解抽样既可在市场又可在成品待销库进行,这就为纤检机构进入流通领域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是国务院赋予的职能。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56号)和(国办发[2001]57号)中的“其他事项”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处理。从国务院赋予的职能来看,只要是由生产环节引起的质量问题,都由质量监督机构查处。因此,纤检机构在行政区域内,进入流通领域对纱线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既是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又是国务院赋予的职能。
纤检机构进入流通领域对纱线的查处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查找纱线源头。
纤检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区域内对流通领域的纱线进行监督时,要在程序合法的基础上进行。对纱线销售市场的监督,要以生产企业直销门市为主,当然对个别中介商销售纱线的产品质量最好也不要忽略。对于没有直销门市的企业,有可能把大量的纱线存放在浆纱厂内,客户需要时,在浆纱厂内直接进行纱线交易。纤检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对监督纱线质量所需要的样品,针对不同的情况,到直销门市或浆纱厂内抽样。这时候,我们可以理解为直销门市或浆纱厂是纱线生产企业的成品待销库,与厂区内的成品待销库性质一样,都是生产环节,企业存入的合格产品,即将销售。
二是正确实施抽样。
纤检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对流通领域的纱线进行检查时,也许有的纱线生产企业,为了鱼目混珠,没有在纱线的外包装上按GB 5294.4—1998的要求进行标识,甚至纱线出厂时连合格证也没有。执法人员只能根据企业在现场提供的质量品级,现场“确认”本批纱线的质量。执法人员对纱线抽样时,应按照标准FZ/T 10007—2008的要求,批量在2吨及以下时,筒子和绞纱最少抽取3包(箱),2吨以上时加倍。成包净重量的检验数量在2吨以下的取2包(箱),2吨及以上的取总包数(箱)的5%,但最多不超过15包(箱)。
三是采集证据及时。
纤检机构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争取对生产企业注册的工商执照、抽样的整批纱线的物流运单凭证、销售台帐记录、销售协议合同书、企业法人对负责销售人员的委托书及身份证、对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的销售门市、纱线的合格证等进行检查,并对上述资料进行拍照或收取复印件。执法人员抽取纱线样品后,最好对涉嫌有质量问题的纱线进行登记保存,并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后,应要求企业人员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盖章,对现场收集的证据进行固定。
四是检测项目全面。
纤检机构执法人员对抽取的纱线样品送检时,要根据执法人员在现场抽样时,企业人员给执法人员提供的纱线类别及质量确定检测项目。如果企业人员确定本批纱线是棉本色纱线,执法人员不仅要按GB/T 398—2008标准的要求检测全项目外,还应增加纱线成分含量项目检测,来判定生产企业生产的纱线,是否在原料成分含量上存在以假充真?针对其他混纺纱线,按企业人员提供的纱线质量,采用相应标准,实施相应的检测项目即可。
五是制作文书规范。
纤检机构执法人员,如果要对行政区域内,流通环节存在质量问题纱线的生产企业实施处罚。制作执法文书时,要以省、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身份实施,纺织用品执法属于省、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执法。对存在纱线质量企业进行处罚时,要根据不同违法类型,选用相应的法律实施处罚。对于“三无”纱线产品企业,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相应条款实施处罚;对于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纱线生产企业,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相应条款实施处罚;如果纱线生产企业,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可移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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